相關法律規定的價格有三種,即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制定的價格,根據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定價;政府定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如果是市場定價,在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下,價格取決於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消費者可以選擇消費或者不消費。但明碼標價不代表不是價格欺詐。如果存在虛構事實、虛假標價,或者先提價後降價等行為,即使明碼標價,本質上也是壹種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