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執行期限屆滿,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前提是被執行人不提出異議。壹般來說,執行申請的時限是兩年。超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的,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立案後由法院判決。此外,雖然申請執行期限已過,但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法院仍可依法執行。被執行人對限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對異議進行復核。申請執行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或者申請執行時效未超過兩年的,異議不成立,法院應當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百壹十九條改為第二百壹十五條,修改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