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了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判決、裁定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者處罰決定的,應當繳納申請執行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