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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異議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執行對象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執行過程中,案件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案外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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