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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的時限

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壹般為60日左右。

法律分析

對執行法院執行行為的異議,應當在案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的,需要在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對終止執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止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當事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院終止執行之日起計算六十日。為規範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處理,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壹)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不停止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第三人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再審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執行異議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受理第三人的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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