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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三年

勞動仲裁三年時效有以下幾點:

1.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分為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普通時效為三年,特殊時效符合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

2.勞動者錯過仲裁時效,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說明勞動者喪失了“仲裁勝訴權”,無法通過仲裁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還有“訴訟勝訴權”——即使超過了仲裁法定時效,勞動者也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將壹般勞動權的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

3.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

4.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參加仲裁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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