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四)執行案件立案後超過三個月的;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民法院終止審理: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