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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住房公積金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確規定,但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根本目的是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生活水平。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所在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納的長期住房儲蓄資金。旨在保障和改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條件,僅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退休了,退伍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定居國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才能退。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歸集和管理的壹種職工基本生活住房保障資金。因此,住房公積金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住房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也規定了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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