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獲得各種獎勵,所以是有償表演。
如果未經歌詞、歌曲著作權人許可進行表演,理論上主播涉嫌侵權,直播平臺也存在侵權風險。
翻唱他人歌曲,如果翻唱節目是為了壹般利益而表演,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以及進行電視直播、拍攝mv等商業目的,都會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唱歌、在網絡上傳播歌手翻唱視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以該格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65438+2月31日的第10天。第三十九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a)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二)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直播和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四十條演員為完成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而進行的演出,是職務演出。演員有權表明自己的身份,保護自己的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其他權利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演出權由演出單位享有。
演出權由演員享有,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免費使用該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