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作虛假宣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