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通過居委會進行調解;
2.可以向派出所、城管或環保部門投訴噪音汙染;
3.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噪聲達到國家法定標準,可以向環保部門舉報;
5.受到環境噪聲汙染損害的人,如果噪聲嚴重影響其休息並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賠償。
噪音擾民怎麽處理?
1.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2、社會生活噪聲,如機動車輛不按規定鳴喇叭,擅自使用高音設備影響他人,在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裝修活動,或者在夜間休息時間進行突擊裝修影響他人生活等,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
3.如果是工地夜間施工、企業生產、餐飲服務產生的噪聲,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由環保部門監管;
4.如果噪音是零售攤販制造的,有的音箱也用高分貝,可以向城管部門投訴。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十條
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勸阻和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