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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脅迫和間接脅迫

法律分析:1。直接強制是指壹種行政強制手段。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在代為執行、執行罰款等間接強制手段不能達到目的,或者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會強制法定義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履行義務。2、間接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不直接對相對人采取強制措施,而是通過第三人的行為對相對人采取強制措施,並由相對人付出代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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