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1。房屋應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2.該房屋已通過竣工驗收;3.房子基本生活設施準備交付。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竣工交付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規定的全部工作內容,並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2)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並經質量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或優良;(3)工程使用的設備、主要建築材料和構配件應有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並辦理了工程竣工交付的相關手續;(5)工程保修證書已經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