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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合作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政企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不同於壹般的民事合同。協議簽訂時,僅確定了雙方的合作意向,並未產生實際的債權債務關系。壹般在出現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合作的因素時,協議自動失效。

合同成立後,雙方受合同約束。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的違約責任。

政府與企業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除了受到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外,還受到地方法律政策的影響,與行政區域的戰略經濟發展規劃密切相關。鑒於實際投資環境的不確定性,協議壹般不約定違約責任,企業與戰略合作協議中涉及的其他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具體項目合作合同,在合作無法繼續的情況下也不會簽訂。

因此,與壹般民事合同相比,戰略合作協議壹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壹般不會引起糾紛,也不需要司法裁決。因此,壹般不約定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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