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記錄的辭退通知有效。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麽經濟補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衍生問題:
公司拒絕上班或者辭退怎麽辦?如果公司沒有通知辭退,那麽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該支付工資,繳納社保。但壹定要想辦法獲取“公司不讓上班”的證據。掌握了“公司不讓上班的證據”後,可以選擇采取以下措施:1。向公司發書面通知,要求復工並支付全額工資。如果公司被迫辭職,但是拒絕上班,那麽有權要求公司復工,支付工資,因為員工之間還是勞動關系,否則有權申請仲裁!2.向公司發送書面辭呈,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工作條件”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