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1日起,駕校培訓中記錄的信息作為接受報名考試的依據;
2.8月1前,各地駕培機構需全面安裝使用符合要求的計時培訓系統和車載終端設備開展培訓;
3.8月1之前預約考試的同學,按照舊的考試模式;
4.8月1以後參加考試的同學,壹定要嚴格按照新規的要求參加考試。
在新模式下,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課時,駕校不會給學員頒發結業證書,學員也無法參加考試。因為舊的考試制度將不再適用於新的規定,全國許多地區都升級了考試制度。駕考教材、駕校相關培訓設施、打卡計時設備都在緊張調試中。在某些地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可能會因系統升級而延期。同樣的學習內容,但是學時增加了,駕校的成本相對較高,學車的成本也會相應增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的,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