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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企業用自己的房子為其他公司抵押,需要得到SASAC方面的批準嗎?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幹問題的批復(國資函[2004]111號)。< 1994 > 36)

四、企業以財產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是法人財產權範圍內的獨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應越權幹預,也不能逐壹審查具體融資決策的是非得失,更不能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因此,壹般情況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需要對國有企業以其企業財產抵押進行審批並簽署意見(其他部門另有規定的,由該部門辦理審批)。

200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作抵押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九條規定的精神, 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廠房和其他財產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因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視為無效。

總而言之,不需要SASAC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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