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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桑先生關於挖和挖或涉嫌侵權。律師稱“以網友打賞,涉及商業行為”。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這壹事件?

從法律角度講,著作權法是保護作品權益的法律依據。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以復制、發行、出租、展示、表演、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否則將構成侵權。本案中,如果黃先生演唱的歌曲《挖,挖,挖》是他人創作並已受著作權保護,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協商,公開表演或以營利為目的復制,將構成侵權。

至於涉及商業活動的獎勵收入,也需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網友的打賞只是基於對作品的熱愛,而黃先生並沒有進行商業營銷或者將其作為商業行為,那麽可能不構成商業行為。但如果黃先生明知自己的表演已經構成侵權,卻在網上發起打賞等行為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那麽這就是涉及商業行為的問題。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任何涉及侵權和商業行為的行為都需要具體分析,所以在此次事件中,需要詳細了解案件的細節,才能做出更準確的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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