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2月20日。1980、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下發(29號80號勞動工資總額41號)《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
壹是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壹至三天的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壹起工作;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旅途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途中所有差旅費由員工自行承擔。
四、以上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2.《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因為通知只限於國企員工,而且勞動法也沒有專門講喪假。所以國家對喪假沒有詳細的規定。這是各地和企業自己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