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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存疑不起訴的案件?

存疑不起訴的,應當釋放當事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同時釋放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人員,當事人的財產以前已經被查封的,應當立即解除相應的強制措施。存疑的不起訴決定也將發送給受害人。被害人如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存疑不起訴的,應當釋放當事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同時釋放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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