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制度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特定程序,對法律、法規、行政命令等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和決定,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
憲法監督制度是憲法有效實施的關鍵,也直接關系到法治國家的建立。我國現行的監察制度是在“議行合壹”的憲法理念指導下,仿照前蘇聯憲法建立起來的。近年來,憲法監督制度,尤其是違憲審查制度,成為法學理論領域的熱點。在司法實踐領域,隨著壹些訴諸憲法原則的案例的出現,人們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建立的期待得到了加強。
2014,10四中全會提出完善憲法解釋的程序機制。中國“凍結”的憲法監督制度有望被激活。未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望設立專門機構行使違憲審查權,各級權力部門的違憲行為將得到糾正。
四中全會公報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是堅持憲法,堅持依法治國就是堅持憲法。完善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司法解釋
根據《憲法》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根據四中全會的部署,預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設立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
在現有體制下,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是可行的。憲法委員會要有壹定的獨立性,既能監督違憲行為,也能監督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憲法委員會應該由人大產生,至少應該與常委會並列設置,不應該從屬於常委會。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主動依職權解釋憲法,還是在別人遇到問題時被動依申請解釋,還需要進壹步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