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征兵政治評估的規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征集服現役:
(壹)撰寫、編輯、制作、出版、發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問題的文章、作品、音像制品,編造、傳播帶有政治問題的手機、互聯網信息,加入法律禁止的政治組織的,(二)因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受過處罰的;(三)參加過邪教、有害氣功組織、黑社會組織的;(四)受過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以及涉嫌違法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人員;(五)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的。
(六)與國(境)外有復雜政治背景的組織或者人員接觸,有政治嫌疑並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七)涉及淫穢、暴力、非法組織標誌的紋身;(八)家庭成員和有重大社會關系的成員因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以及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