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