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第三條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達到10年但不滿20年的,每年的實物假為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