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員的工傷賠償如下:
(1)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2)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四)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
(5)其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七種法定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1.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勞動仲裁;
2.工傷職工親屬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機構的支付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的復查鑒定為最終鑒定;
4.傷殘鑒定是壹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壹般最後的賠償都是以此為依據的,對勞動者造成了不同的損害,所以此時的賠償標準是不壹樣的。當然,結合具體情況,最後算出的賠償金額也是不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