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發生交通事故,被從車上掉落的物品砸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他是被車上掉下來的貨物砸死的,但不是交通事故導致貨物掉落,不能認定為工傷。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
2.事情發生在路上;
3.發生在運動時;
4.發生碰撞、碾壓、刮擦、翻車、撞車、爆炸、火災等事故;
5、情況的原因是人為失誤;
6、必須有損害後果;
7、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是過失還是其他意外因素。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