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得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
6.違反規定,拒絕指揮和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提出職業病防治的意見和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職業病防治措施;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違反規定,拒絕指揮和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