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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鑒定流程

法律分析:當事人向職業病鑒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鑒定所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後,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報送通知書》。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材料或者書面陳述,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然後選擇專家進行鑒定會,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職業病診斷需要下列資料: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暴露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暴露的職業危害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5)與診斷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條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提供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如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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