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度,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壹個辦公室承擔職業病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職業病鑒定辦公室的職責是:
接受當事人的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遴選職業病鑒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鑒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收發職業病鑒定相關文件等日常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職業病鑒定檔案;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與職業病鑒定相關的工作。
擴展數據:
構成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為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所致;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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