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忽職守罪的訴訟時效是: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失職的類型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包括:
1,玩忽職守罪。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釋放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玩忽職守罪;
3.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