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自己家裏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有所區別。”
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同時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了家屬、親屬的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如多次盜竊家庭親屬財物,經教育拒不改,引起家庭成員及親屬焦慮;盜竊無生活來源的親屬的財物,造成生活困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浪費且無法追回,給家庭成員和親屬造成重大損失的;盜竊行為主觀惡性大,在社會上多次被盜。由於種種原因,盜竊數額不大,但已轉為盜竊家人財物;因盜竊等造成家庭成員、親屬關系惡化等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