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壹)投訴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範圍,或者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二)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受理或者處理過同壹消費權益糾紛的;(三)不是為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消費者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超過三年的;(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條第壹款、第十條規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調解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