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國職業健康檢查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