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權和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相對應的壹項具體權利。指導權和評價權是指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這個權利不難理解,但是我們需要註意它的其他表述:學生管理權和學生評價權,這是壹回事。教師的這項權利主要是指教師作為教育者,有權對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品行進行評價和打分,這是法律賦予教師的權利之壹。
指導權和評價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師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要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教師指導權和評價權的意義
1.教師有權因材施教,在不違反法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的前提下,采取各種教育教學方法引導學生學習和發展。
2.教師有權嚴格要求學生,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和生活表現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3.教師指導和評價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任何人不得非法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