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依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