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其次,關於起息日,上述司法解釋也有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18條,利息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實際已經持有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竣工結算文件的提交日期;(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因此,根據這壹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付款日期有約定,那麽利息計算日應以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首先要看項目是否已經交付。如已送達,以送達日期為準。沒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為起始日期。
當然,這裏還有壹個問題,就是如果從提交之日起,真實的工程造價還沒有確定,也就是說還沒有得到發包人的認可,也許發包人會要求承包人修改或完善工程結算文件,那麽工程款的數額還沒有確定。這種情況下按照提交日期計算是否合理?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拖欠工程款的實際情況是存在的,只是數額沒有得到雙方確認。未確認與未發生或不存在不是同壹個概念,將未支付的工程價款利息起始日設定為竣工結算提交日在邏輯上並不矛盾。同時,這壹規定也是為了防止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後故意拖延。因此,將竣工結算提交日期定為起始日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