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是指當標的物實際被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時,轉讓方將對第三人的返還權轉讓給受讓方,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當指示交付發生時,待交付的標的物實際上為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所占有。此時,為了完成交付,轉讓方將其主張第三人返還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指令傳遞的成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雙方必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第二,轉讓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1.單純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了動產。受讓人已通過委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動產的,自物權變動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
2.指示交付的發生是以出賣人和買受人都不占有標的物,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為前提的,出賣人將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時交付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衍生問題:
指明交貨何時取得所有權。
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通知到達第三人的時間。動產物權以交付為變更的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動產被第三人占有時,轉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而不是交付。指令傳遞的成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是壹個合同,合同雙方必須轉讓所有權。
2.轉讓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其特點是先買後賣,最後交割,他人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