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問題:目前,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幾乎所有的購房者都是全權委托“中介機構”(二手房出售公司)辦理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辦理過程中的所有手續,包括繳納稅費。買方在向“中介機構”支付21,000元手續費後,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支付固定費用後,不承擔任何風險。買受人支付購房款35萬元(因舉報,經核實該房屋成交價為35萬元)後,“中介機構”以該房屋成交價654.38+0.5萬元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核實後,稅務機關決定對買方進行處理。同時,是否可以將“中介機構”視為《稅收征管法》中所說的“稅務代理人”,可以援引《稅收征管法》對“中介機構”進行處罰?如果不能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就無法對“中介機構”進行處罰。在現實生活中,可以說大部分都是“中介”的代理人,稅務稽查部門不可能全部執行。即使經過調查,他們也無法處罰“中介”,更容易導致稅收流失,滋生“中介”的違法行為。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繳納或者逾期繳納應納稅款、滯納金外,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稅務代理人是指稅務代理機構。代理房屋買賣的中介機構不屬於上述情形,應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處罰。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號、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並處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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