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員、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百壹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鑒定、生物檢材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收集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收集。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檢查記錄應當由參加檢查的調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