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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和判決有什麽區別?

壹、行政裁定和判決書的區別?

1.行政裁決與書面判決有三個區別:

(1)用途不同。壹審程序用行政判決書,駁回起訴用行政裁定書;

(2)包含的對象不同。行政裁定書應當載明被告、原告、第三人的姓名以及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行政裁定書應當載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分類不同。行政判決包括壹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依法有支付義務的,應當責令被告履行支付義務。

第二,行政訴訟能否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行政訴訟可以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

行政訴訟是關於行政案件的。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在受理和裁判案件上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被告的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問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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