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的案件屬於第壹類。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與案件發生有關聯的,屬於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沒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屬於第三類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