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利於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有利於完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不同需求居民的住房問題,促進“居者有其屋”目標的實現。政府在租購並舉的實踐中加強預期管理,同時需要在剛性住房需求大的地方增加商品房供應。各地需要根據租賃需求,在租賃實踐中盡可能利用好存量房,防止大規模建設造成浪費。
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近期加強住房和土地供應管理調控的通知》第二條第六款增加租賃住房有效供給。建立健全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將新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通過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給。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工業廠房改造,完善配套設施改造為租賃住房,並按年繳納土地收益。在租賃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盤活現有住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