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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防法律的主體是

國防立法主體是指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國防法規的國家機關。國防立法是國家立法的壹部分,國家立法的壹般主體可以成為國防立法的主體。根據我國憲法,國家的立法機關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國家立法總綱在國防立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國防立法產生的國防法律規範,很多是調整軍隊內部關系的特殊規範。因此,軍事機關自然成為國防立法的重要主體。目前,《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序暫行條例》已經明確了國防立法中的特殊主體,即享有國防立法權的軍事機關。他們是;中央軍委、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總裝備部)、各軍兵種、各軍區。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然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同時也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制定機關拒絕修改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的議案和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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