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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嗎?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1。制定和修改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憲法的修改是由NPC常務委員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5以上提出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會議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憲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2.選舉NPC常務委員會成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經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最高選舉

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3.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可以參考憲法第62條,這裏不壹壹列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立法權,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人員的任免權和國家生活中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人大賦予的其他職權參考憲法第67條的規定,希望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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