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憲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2.選舉NPC常務委員會成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經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最高選舉
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3.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可以參考憲法第62條,這裏不壹壹列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立法權,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人員的任免權和國家生活中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人大賦予的其他職權參考憲法第67條的規定,希望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