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日期,是指: (壹)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收到采購文件的日期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屆滿的日期;(2)對采購過程有疑問的,以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的日期為準;(3)對中標或交易結果有質疑的,以中標或交易結果公告期屆滿之日為準。
問:供應商依法提出質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供應商應提交書面詢價函。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所需的具體內容也將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說明。根據財政部94號令,問詢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1)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電話號碼;
(2)質疑項目名稱和編號;
(三)有具體明確的問題和與問題有關的要求;
(四)事實依據;
(五)必要的法律依據;
(六)提問日期。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
問:買方和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回答問題?
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被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但應在收到質疑函後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