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是根據有關法律、法令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地方性的具體規定。它是法律、政策和方針的具體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律。主要用於明確提出對壹個國家或某壹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某壹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該條例側重於強制性約束。
方式是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對壹個國家或某壹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中有關工作和相關事項的具體處理和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該方法註重可操作性。由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發布。
細則是某壹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的具體化。法律效力僅次於法律。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運用法律,依法肯定國家方針政策的壹種規範形式。它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的雙重屬性,即具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和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和個人在相關方面的行為準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凡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稅收,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