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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審查

法律分析:壹是執行異議的形式要件審查。執行法院受理執行異議後,首先應當審查執行異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即執行異議是否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異議是否有記錄,異議是否由案外人提出,是否為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提供了必要的證據。接受符合執行異議條件的,拒絕不符合條件的。

二是執行異議的實質審查。即考察異議理由是否成立。執行異議的證據應當由案外人和被執行人或者相關當事人進行質證,必要時可以采取執行聽證的方式,雙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質證。

第三種是合議,報院長批準。執行異議不需要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裁判,而是將處理執行異議的權力授予執行機關。執行異議的審查和處理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事項,應當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院長批準。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報請院長批準,依法中止執行。即使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直接駁回異議的,也應報行長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無效,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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