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九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務用車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公務用車年度更新計劃。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公務用車裝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資金,並納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壹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並納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國產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並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比例。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因工作需要超過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因工作需要,按程序批準後,可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的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特殊工作車輛除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登記的所有人應為機關法人,公務用車不得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個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