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格式合同與普通合同的區別在於(1)格式合同的要約是向社會公眾發出的,並規定了合同的全部條款在壹定期限內;(二)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條款形式化導致對方無法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4)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壹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對方是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5)在合同解釋中,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在實踐中,可以註意以下三點來區分標準合同和非標準合同:1。並非所有由壹方提出並由另壹方簽署的條款都是格式條款。2.標準合同和非標準合同的區別。3.格式條款必須來自合同的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