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由於票據權利的限制,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據權利,但持票人仍然可以享有民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8條規定:“持票人因票據期限屆滿或者票據記載事項不足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相當於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的利益。”
也就是說,這張匯票超出了權利限制,所以不能要求承兌人付款。但是,持票人能夠提供取得票據時已支付對價的正常持票人的,在沒有其他過錯的情況下,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申請民事賠償。這是民法上說的償還利息的請求權,是民事權利,不是票據權利。